“帶病提拔”將追究黨委領導二手Manitowoc成員責任
  6公開選拔
  【條例摘要】
  公開選拔、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。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,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,應當從實際出發,合理確定選拔職位、數量和範圍。一般情況下,領導職位出現空鼎曜餐飲製冰機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,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,可以進行公開選拔;領導職位出現空缺,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,可以進行競爭上崗。
  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,一般不跨省(自治區桃園婚禮佈置、直轄市)進行。
  公開選拔、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範測試、測評,突出崗位特點,突出實績競爭,註重Ice-O-Matic製冰機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,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。
  公選幹部:縣處級以京站美食下不跨省
  解讀 為杜絕“一把手”拍板,“暗箱操作”,近年來,全國多個地區採用了公開選拔、競爭上崗等幹部選任模式。但是,公開選拔、競爭上崗應該遵循什麼樣的程序?2002版《條例》僅規定,“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,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”。新《條例》細化為,“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,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,可以進行公開選拔;領導職位出現空缺,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,可以進行競爭上崗”。
  此外,新《條例》明確要求,“公開選拔、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範測試、測評,突出崗位特點,突出實績競爭,註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,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”;“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,一般不跨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進行”。
  程文浩認為,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幹部不跨省,很可能出於兩種考慮:一是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的職位較多,如果廣泛採取跨省選拔,工作量和組織的難度較大;另外,我國各地區發展很不均衡,省情市情縣情差別很大,而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直接服務於基層地區,所以需要對當地情況有基本瞭解,省內幹部無疑在這方面具有天然優勢。此規定在客觀上為本地基層幹部提供了更多的上升空間,有利於調動其工作積極性。
  7幹部免職
  【條例摘要】
 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般應當免去現職:(一)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;(二)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;(三)辭職或者調出的;(四)非組織選派,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;(五)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,應當免去現職的。
  免職情形不含“民主測評不過關”
  解讀 在哪些情形下,領導幹部應被免職?對此,2002版《條例》制定了三種情形: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;在年度考核、幹部考察中,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、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;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,應當免去現職的。
  新《條例》保留了2002版的兩種情形: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;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,應當免去現職。新增了三種情形: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;辭職或者調出的;非組織選派,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。但是,刪除了“在年度考核、幹部考察中,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、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”情形。
  也就是說,如果領導幹部年度考核中,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、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,此前應被免職,但新規實施後則無硬性要求。
  中共江蘇省如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丁越曾撰文提出,“在年度考核、幹部考察中,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、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,可以免去現職。應該講,這個規定還是比較硬性的,有具體的、量化的要求,也容易操作。但事實上,作為世界性難題的幹部考核工作,迄今為止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全科學合理的辦法。比如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的真實性、科學性問題;不同單位、不同層次、不同分工的領導幹部的評價問題等等,使該項制度本身的實際效果就打了折扣,從整體上影響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幹部制度的規範推行”。
  8幹部交流
  【條例摘要】
 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。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,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,必須交流;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,不再推薦、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。
  地方領導同一職位最多乾10年
  解讀 對於交流時限、哪些幹部該交流,新《條例》作出了進一步“補充”。例如交流時限,2002版明確了“上限”和“下限”: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,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,必須交流。在此基礎上,新《條例》補充規定,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,不再推薦、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。也就是說,同一人在同一職位,最長乾10年。
  哪些幹部該交流?2002版《條例》規定,“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,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”。在此基礎上,新《條例》規定,“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幹部,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、艱苦邊遠地區和複雜環境工作”。也就是說,此前,“幹部交流”的標準是“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”;今後,經歷單一、缺乏基層工作經驗,也要“交流”。
  9引咎辭職
  【條例摘要】
 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。辭職包括因公辭職、自願辭職、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。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一年內不安排職務,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。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,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。
  引咎辭職官員一年內不安排職務
  解讀 2002版條例規定,“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、降職的幹部,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,實績突出,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,可以按照有關規定,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”。
  但新條例明確提出,“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一年內不安排職務,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。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,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”。這意味著,新《條例》實行後,該名領導幹部一年之內,沒有到新職務“履新”的機會,次年度,即使被安排了新的崗位,也不會被提拔。
  此外,哪些幹部會被降職?2002版《條例》的標準是,“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,不適宜擔任現職”;新《條例》修改為“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,因工作能力較弱、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,應當降職使用”。
  10責任追究
  【條例摘要】
 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。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,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、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,應當根據具體情況,追究黨委(黨組)主要領導成員、有關領導成員、組織(人事)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
  用人失察追究黨委領導責任
  解讀 對於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,新舊條例都明確“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”。但是如何追責,追責到哪一級別?舊《條例》的標準是“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”;新《條例》則“提格”到“追究黨委(黨組)主要領導成員、有關領導成員、組織(人事)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”。
  也就是說,如果出現“帶病提拔”等現象,原來是追究主要責任人、直接責任人;今後,黨委主要領導、組織部門和紀檢部門的有關領導,都要擔責。
  本版採寫/新京報記者 王姝
(編輯:SN06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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