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洋新聞 時間: 2013-12-04來源: 信息時報 作者: 魏徽徽
  海珠區的小瑩年滿20周歲,她起訴生父在其未成年的3年時間內沒有按月支付400元的撫養費,獲得一審法院支持後,其生父上訴到廣州中院。日前,廣州中院進行改判,認為小瑩起訴時過了訴訟時效27天,駁回支付撫養費的請求。
  信息時報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陳曉紅
  案情
  女兒起訴生父三年未給撫養費
  家住海珠區的小瑩(化名)在13歲時父母離婚了,2006年父母離婚時約定,小瑩由母親馮某攜帶撫養,父親盧某(化名)每月支付給小瑩撫養費400元,小瑩18周歲以後讀書費用及醫療費,由父母雙方各承擔一半。
  2011年,小瑩已經年滿18周歲並從高職畢業,但從父母離婚之月至小瑩18周歲時止的57個月中,父親盧某都沒有支付撫養費,總共為18400元。而小瑩年滿18周歲至高職畢業期間,父親也沒有支付其醫療費和學費16990元。
  今年4月22日,小瑩向海珠區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父親盧某支付尚欠的撫養費和醫療費、學費共計35390元。庭審時,盧某辯稱已按約定足額支付了小瑩的撫養費,同時認為小瑩此時提起訴訟早已經過了訴訟時效,請求法院駁回。
  一審支持
  因違反公序良俗,不適用訴訟時效
 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,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,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,離婚後,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。因此,盧某離婚後對小瑩有撫養的法定義務。其中,盧某沒有證據證明已支付撫養費。
  一審同時指出,由於撫養費是基於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而產生的,如義務人不支付撫養費將使被撫養人的生活沒有保障,影響公序良俗。因此,有關撫養費的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。
  據此,一審判決盧某支付撫養費18400元及相應利息,並支付醫療費、學費的一半即793.23元給小瑩。
  生父上訴
  前妻為牟房產,操縱女兒起訴
  判後,盧某不服提起上訴。盧某認為,原審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,跳出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決,於法不符,現行法律並沒有把撫養費排除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之外。之前他起訴前妻馮某,一審法官以過了訴訟時效予以駁回,但輪到自己作為被告時,卻又不適用訴訟時效,他認為對自己不公平。
  盧某聲稱,離婚時法院將其一半房產判決租給馮某,但馮某一直沒有支付租金,小瑩提起此次訴訟是前妻馮某為了達到侵吞一半房產所有權而在“幕後操縱”的。盧某還稱,在女兒成年前他經常帶女兒去吃飯,買衣服、鞋、手機等,在現金支付撫養費時,對女兒不可能也不會讓她寫收據,所以無法向法庭出示收據。
  但小瑩在二審庭詢時再次表示,父親在2008年連續給了11個月的撫養費共4400元後,未再支付過撫養費,2009年下半年她向父親要求讀書的費用,但父親稱沒錢,從此之後她沒有向父親再要錢。
  二審駁回
  撫養費有時限,已過時效27天
  廣州中院認為,爭議焦點是撫養費請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。《民法通則》規定,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一審認為撫養費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,於法無據。
  廣州中院指出,小瑩請求撫養費,應當在2年的法定時效內提出。小瑩於2011年3月26日已年滿18周歲,但其已於2013年4月22日才提起請求撫養費的訴訟,已經超過訴訟時效,共27天。而根據查明的事實,並不存在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。
  據此,二審駁回小瑩關於撫養費的訴訟請求,判決其父親盧某隻需要支付醫療費、學費的一半即793.23元。
    (原標題:少女起訴生父索要撫養費超過訴訟時效27天被駁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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